业务档案分类

发布 2019-07-18 03:38:15 阅读 6778

业务档案。

重点人口卷:

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对列管、撤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建立重点人口卷。已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为副卷。

正卷存放:(一)调查处理的意见、考查和结论材料;

(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保证书、具结***、出监鉴定、执行通知书以及解除**,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批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三)社会关系及经常交往人员材料;

(四)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材料(物证实物应分开存放);

(五)已查实的检举、调查等证据材料;

副卷存放:(一)撤管、变类审批表;

(二)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及审批等材料;

(三)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指纹、笔迹、血型(毛发)、绰号;

(四)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检举材料;

(五)积累的历次表现或撤管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七)重点人口定期考察材料;

(八)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侦查案卷。公安派出所在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侦查案卷。

卷内存放:(一)报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犯罪嫌疑人**和传唤通知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鉴定材料;

(五)检举和调查材料;

(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材料;

(七)结案或销案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卷内存放:(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回执;

(三)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

(四)传唤证;

(五)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六)因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的罚没款收据;

(七)讯问、询问笔录;

(八)调查证据材料;

(九)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材料;

(十)医院伤情鉴定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耳目卷。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对其审批、考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建立耳目卷。

卷内存放:(一)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

(二)耳目代号;

(三)耳目的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审查材料;

(四)对耳目工作考察教育、奖惩材料;

(五)对耳目使用意见材料;

(六)耳目生活补助单据;

(七)向耳目布置工作记录;

(八)耳目送交的情报、书面报告;

(九)耳目口头汇报记录、核实材料;

(十)与耳目联系有保存价值的信件和**记录;

(十一)撤销耳目的报告及领导批示;

(十二)耳目停止使用和死亡材料;

(十三)耳目关系转移和交接手续材料;

(十四)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事故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调查处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事故案卷。

卷内存放:(一)事故情况报告;

(二)现场勘查笔录、**、草图、物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

(四)鉴定材料;

(五)对事故处理意见及调解材料;

(六)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罚款及赔偿收据;

(七)当事人申诉材料;

(八)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船舶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舶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舶卷。

卷内存放:(一)船舶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登记表;

(二)船民变动情况表、册;

(三)船(渔)民社会关系材料;

(四)船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况登记表;

(五)香港、澳门、台湾船舶停泊登记表。

第十一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卷内存放:(一)审批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材料;

(三)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材料;

(四)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住宿登记和门卫值班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

(五)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材料;

(六)重点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七)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八)火灾及其他事故材料;

(九)检查整改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卷内存放:(一)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保卫组织(包括治保、消防组织)情况、保卫人员名册、**及登记材料;

(三)各项保卫制度;

(四)重点要害部位登记表;

(五)贵重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六)危险、**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七)重点人口、刑满释放人员、解除**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八)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破案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登记表;

(九)治安检查评审,奖惩材料等。

第十三条备查卷。

公安派出所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建立备查卷。

第十四条重点人口卷、侦查案卷、治安管理处罚案卷、耳目卷、事故案卷、船舶卷、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死亡人员卷、备查卷,以个人、单位或案件建档,按一个单位一卷、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类编目,集中存放。一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对象被多次处理的,按处理时间先后排列。

重点人口卷、备查卷,城市以辖区门牌顺序、农村以村统一编排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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