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n

发布 2019-07-20 23:05:35 阅读 2859

1 力合股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力合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控制财务风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资金支付管理措施。

第五条公司对外支付资金,必须遵守公司财务纪律,以真实交易为基础,遵照相应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互相提供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包含500万元)以下的债权性投资,由本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提供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币(包含5000万元)的债权性投资,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性投资须报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第七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互相提供的债权性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必须归还债权性投资本息。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除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除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方订立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款项支付时间、延迟支付处罚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关联交易台帐并作为重要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对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重大资金往来的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重大资金往来监督专项小组,对公司资金往来进行日常监督,以保障资金安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小组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是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资金往来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上述人员如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甚至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具体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直至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占用资金关联方停止侵害、返还占用资金、赔偿损失。当占用资金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救济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安凯客车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安凯汽车股份 以下简称 本公司 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