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 2019-08-05 12:15:55 阅读 6192

南昌县司法局2010年全县司法所工作目标管理及量化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一、普法依法治理、法治县创建工作。

1、法律法规普及率:由参与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或工作督查)的法宣科工作人员抽查10-20名普法对象,根据抽查情况列表,在7-11月份,每月5日前提出分值意见,由科长签字核定考评分。

2、宣传活动:每月5日,由分管副科长收集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文件、资料)列表提出分值意见,科长核实,局分管领导签字核定考评分。

3、重点对象学法:由参与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或工作督查)的法宣科工作人员随机抽查重点学法对象10-20名学法记录情况,在7-11月份,每月5日前列表提出分值意见,由科长签字核定考评分。

4、领导干部参学率及参加全省法律知识考试:在季度安排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及全省法律知识考试后第三个工作日内,由法宣科分管副科长根据实际参学及参考人数,列表提出分值意见,科长核实,局分管领导签字核定考评分。

5、全民普法考试:由分管副科长根据实际参考人数于考后3个工作日内列表提出分值意见,科长核实,局分管领导签字核定考评分。

6、普法教材发行:由分管副科长根据登记存根于每月5日前列表提出分值意见,科长签字核实考评分;工作经费由科长根据登记情况提出核拨意见,局分管领导核实,局主要领导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

7、法制宣传常态化运作及法宣创新:法宣“六进”及送法下乡活动,由分管副科长每月5日前列表统计“六进”开展情况,提出分值及经费核拨意见,科长核实,局分管领导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法宣创新工作由科长根据省、市推介情况拟写意见,局分管领导核实并提出建议,局主要领导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

8、法制培训班:由分管副科长根据当时参训记录,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列表提出分值意见,科长提出经费核拨意见,局分管领导核实,局主要领导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

9、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年度10月份及次年3月份,由法宣科长根据司法部、省厅、市局、县局印发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表彰命名决定,提出分值及经费拨付意见,市、县级由局分管领导签字核定分值及核拨工作经费;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由局分管领导核实,局主要领导签字核拨工作经费。

10、宣传长廊建设及其他:根据“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情况,由参与考核验收的法宣科工作人员对照县局文件要求及验收结果在7-11月每月5日列表,提出经费核拨意见,局分管领导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宣传长廊内容更换由科长于6月及12月5日前列表提出分值及核拨经费意见,局分管领导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材料、简报等项工作,每月5日前分管副科长根据收集情况列表提出分值及经费核拨意见,科长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

11、“五五”普法验收:11月底根据督查记录及验收情况,由科长列表提出分值及经费核拨意见,局分管领导核实,局主要领导签字核拨该项工作经费。

12、“法治”创建:由法宣科分管副科长根据督查及“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情况,在7-11月,每月5日前列表提出分值意见,科长签字核定考评分。

二、人民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工作台帐:11月底之前,各所将台帐送基层科审核,由基层科核定该项工作考评分。

2、矛盾纠纷调处案件:案件卷宗要求增加填写当事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每季度末,各所把本季度纠纷调解卷宗送基层科审核,由基层科会同分管领导组织随机抽查20%案件卷宗,所抽到需调查的对象事先应保密,通过调查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看双方当事人、调处过程和调处结果是否与事实相符,经认定后,核拨该项工作经费和核定考评分。

此项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3、村级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建好一个上报一个,由基层科会同分管领导实地验收,合格后核拨该项工作经费和核定考评分。

4、矛盾纠纷统计月报表:由基层科实时登记,每季度通报一次月报情况;年底前按各所上报情况会同分管领导核定该项工作经费和考评分。

5、矛盾纠纷排查周报表:由基层科实时登记,每月通报一次周报情况,在年底前根据各所上报情况会同分管领导核定该项工作经费和考评分。

6、本级调解组织机构名册上报:4月底前上报,由基层科实时登记并核定该项工作考评分。

7、《人民调解》杂志征订:元月底前完成征订任务,由基层科组织实施,并视任务完成情况核定该项工作考评分。

8、调解主任例会记录:11月底前交基层科查阅,并核定考评分。

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上报:典型案例,是指案情相对复杂,调解难度较大,并有一定学习推广意义的案例。每季上报,由基层科审定,并会同分管领导核定该项工作经费和考评分。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本级组织机构名册上报:4月底前报基层科,由基层科实时登记并核定考评分。

2、建立工作台帐:11月底前,各所将台帐送基层科审核,由基层科会同分管领导核定该项工作经费和考评分。

3、工作计划、小结和总结:由基层科实时登记,并核定考评分。

4、安帮对象半年排查摸底情况:由基层科实时登记并核定考评分。

新增回籍人员衔接及安帮工作:由基层科月底前将本月回籍人员情况通知各所,各所于下月底前将本地区回籍人员的衔接、安帮情况反馈基层科,再由基层科及时在网上反馈到上级有关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基层科会同分管领导核定该项工作经费及考评分。

5、安帮工作月报表:由基层科实时登记核定考评分。

安帮工作典型事例:事例要典型、突出,并有一定的学习教育意义。基层科会同分管领导核定该项工作经费和考评分。

6、安置基地建设:建成一个上报一个,由基层科会同分管领导实地查看,认定后核拨工作经费和核定考评分。

四、基层法律服务、司法所建设工作。

1、担任法律顾问:11月底前各所将法律顾问合同和工作日记报基层科审定。由基层核定该项工作考评分。

2、法律咨询活动:11月底前各所将活动开展情况记录报基层科,由基层科核定该项工作考评分。

3、诉讼**:11月底前各所将工作资料和判决书等有关材料报基层科,由基层科会同分管领导核定该项工作经费和考评分。

4、非诉讼**:11月底前各所将有关案卷报基层科审核,由基层科核定该项工作考评分。

5、**法律事务文书:11月底前将文书底稿送基层科,由基层科核定该项工作考评分。

6、局领导和各科室不定期到各所进行检查,由基层科综合各方意见,会同分管领导核定司法所建设工作经费和考评分。

五、法律援助工作。

1、站(点)名称及工作制度上墙公布认定:县法援中心不定期检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级法律援助联系点,看站(点)名称牌悬挂是否正常,各项工作制度(含服务承诺)是否上墙公布。该项工作由县法援中心根据检查情况考评计分。

2、诉讼案件推荐认定: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向县法援中心推荐的诉讼案件,必须合乎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且应具可诉性(以法院立案为准),推荐件数以法援中心统计为准。

3、来电、来人法律咨询工作认定:县法援中心从两个方面认定该项工作:一是数量(咨询人次),以登记记录为准;二是质量(真实性),从登记记录中抽取20%,采取**回访、实地走访当事人方式,看当事人姓名、咨询内容、解答内容是否与记录吻合,其中一项不符,该记录为不真实,该项工作的抽查真实率不能低于90%,低于90%,法律咨询工作不予认定;超过90%(含90%),法律咨询人次=登记记录统计人次×抽查真实率。

4、非诉讼案件办理认定:各法律援助工件站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件数由县法援中心综合案卷形式要件及案卷记录真实性来认定。案卷记录真实性按第3条所述规则,通过抽查确定,非诉讼案件案卷的抽查真实率应为100%,否则,法援中心对该项工作不予认定。

六、内务管理工作。

1、调研文章认定:文章须联系工作实际、阐述作者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见解,在结构上包括论点、论据和由论据到论点的逻辑阐述,字数在以上,以报局办公室为准。

2、工作信息认定:工作信息为日常工作的通讯报道,要求报道及时、客观真实、一事一报、观点明确、字数为以下,以报局办公室为准。

3、档案分类认定:年终通过调阅或实地查阅司法所档案资料,根据资料内容是否进行了形式上分类,以年终考评组认定为准。

4、小结、总结认定:无论是半年小结还是年终总结都应包括工作成绩、工作不足、分析原因,下一步打算几个部分,以局办公室认定。

5、财产管理工作认定: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财产清理,采用各所自查,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核查方式进行,以弄清司法所财产是否有遗失损毁现象,局办公室根据各所财产登记备案及核查情况来认定。

6、财务收支工作认定:收入入帐是指入局财务或乡(镇)财政帐,司法所自设帐目登记属违规,以收抵支属违规,收支除符合财经纪律外,还应按南司发[2009]14号文件执行,以局办公室财务审计认定为准。

7、费用上交认定:完成局办公室以局名义要求各所上交的各类费用,含代收费用,如代收上级培训费用、办公用品购置费用等,要求时间及时、金额到位,根据上交记录,以局办公室认定为准。

8、会议(活动)考勤认定:每次会议(活动)实行签到制,会议(活动)结束后,签到表交会议(活动)主持人(组织者)签字认可,局办公室根据签字认可的考勤记录表来认定考核该项目。

9、其它日常工作认定:其他日常工作指局办公室或其它科室以局名义下达的,函盖全县各司法所,除上述工作项目以外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局办公室根据记录认定。

11、典型材料采纳认定:查局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由局办公室认定。

七、政工监察工作。

1、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会议提前1-2天通知各所负责人按要求参加,由政工监察科组织到会人员签字考勤并保留考勤记录,年底按量化标准评分,报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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