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的补充规定

发布 2019-06-28 11:48:35 阅读 3446

仓储部关于加班制度的补充规定。

鉴于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装卸作业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就加班制度给予补充规定,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反复出现:

一)原有加班制度依然有效,总体继续执行不变,后续亦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二)加班人员安排的规定:

1)对于每工作日出现下班(17:30)之后的加班情况,请所属仓库的巡视员于下。

班前将负责加班的人员名单确定,并告知仓储部统计员。

2)具体人员安排,请各仓库巡视员,仓管员之间合理协调确定,采取何种加班方式,如何加班,请各仓库巡视员根据本仓库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如各仓库无法自行确认的,由部门召开部门会议,进行裁定。

4)安排加班的人员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属于压车类加班的,可以不在现场。

等待,但必须在车辆到达后半小时内赶到作业现场,无特殊原因,不得延误。(三)加班费用发放的补充规定:

1)装卸作业持续到晚上10:00以后的,属于特别加班;

2)特别加班除原有加班费用外,公司将给予加班作业人员(含仓管,装卸工)每人十元的宵夜补助。

3)巡视员,仓管的宵夜补助列入加班费用中,装卸工的宵夜补助直接计入作业提成。

4)当晚装卸工如发生不服从仓管人员指令,故意拖延装卸速度,和现场监装客户。

发生冲突,以及不听从指令导致货物损坏,作业效果不佳等情况的,取消当次的宵夜补助。(5)周日加班计算方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整,周日上午(8点30到12点)或者。

周日下午(13:30起计)加班,无论加班时间长短,仓管叉车人员按六个小时计算(五元一小时),周日上午下午均在加班的,仓管叉车人员按十二个小时计算(五元一小时)。

四)本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将会根据实际执**况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本规定请抄送总经理室,财务部,仓储部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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