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考核办法

发布 2019-05-07 00:45:35 阅读 9042

湖南城市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管理办法。

湘城院发〔2012〕60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全校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和《湖南城市学院津补贴管理发放办法》(湘城院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在“湘城院发〔2010〕2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校担任本、专科学生各类课程教学任务且高教教龄一年以上的教师。高教教龄在一年以下的教师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

全校每一位兼职教师必须按课程隶属关系归口到某一个学院及教研室进行课程教学考核。

二、考核内容。

1.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具体要求见《湖南城市学院津补贴管理发放办法》(湘城院发〔2009〕24号)。

2.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包括教师平时教学情况考核、课堂教学情况考核和课程考试情况考核三部分,其中课堂教学情况考核是重点。

三、考核办法。

3.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满分为100分,学院可自行制订具体考核细则(须报学校备案),学校建议:

1)教师平时教学情况考核占10分,包括考核教师参加教研教改、教研室活动、作业批阅及课后辅导等。

2)课堂教学情况考核占80分,包括考核教师课前准备、课堂讲授、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可采取同行(含督导)评课(教)和学生评课(教)的方式进行,各占50%的权重。学生评课(教)每学期进行一次,一年内一名教师任教的所有课程都应参与学生评教(课)。

3)课程考试情况考核占10分,包括考核试卷质量、评阅质量和成绩分布等。

5.一年内任课教师可自行选择一门课程参与同行(督导)评教,开课初将所选考核课程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其余课程的教学情况作为考核的参考。

6.考核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由学院对本单位的教师课程教学工作进行具体考核,学校对课程教学考核的等级评定进行整体控制。各学院优秀等级人数占该单位教师总数的15%,合格、不合格等级根据下面相关条款评定,其他的为良好等级。学院评定优秀等级时,应优先考虑教学任务重者,并注意职称、年龄等的合理分布,考核结果应在提交学校前一周进行公示。

当优秀、良好等级人数为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对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各学院可单独设立比例,但不影响整体比例。

7.优秀等级评定实行申报制度,由教师个人向学院申请、学院向学校备案、学校最终审定。学院须在每年上学期开学1个月之内向学校备案,备案的申报优秀等级教师数不超过学院教师数的30%。申报优秀等级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普通话随机测试等级不低于二级乙等;

2)提供一堂不少于45分钟的**课,或在所在学院上一堂公开课;

3)每学期均承担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所在教研室的平均工作量;完整地主讲一门课程的兼职教师亦可申报。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等级评定为合格:

1)同一套试题卷面成绩的平均不及格率60%以上;

2)不按规定参加教研室活动和教改活动者,不按规定布置和批阅作业者;

3)因教学问题在《教学简报》或《督导简报》上被通报批评一次;

4)学生评教平均得分高于60分但低于75分;

5)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因工作态度问题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等。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1)教学事故;

2)因教学问题在《教学简报》或《督导简报》上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

3)学生评教平均得分低于60分;

4)拒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5)满足第8条合格等级评定条款中的两条及以上者;

6)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因工作态度问题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

四、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10.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具体工作以学院为主开展,各学院应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细则,负责执行本单位教师的课程教学考核工作。

11.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分管教学和人事的副校长以及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纪检监察、督导团等部门领导和各学院院长参加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处理考核工作**现的重大问题,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有否决权。

12.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和指导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审查各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方案,组织年度课程教学考核结果的集中审定工作。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13.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结论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凡评定为优秀者,学校奖励1000元;连续三年评为优秀者,授予校级“教学能手”荣誉称号。

14.因教学能力、水平等原因课程教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教学工作一年,在此期间教师必须自费进行培训,经教务处、人事处和学院组织考核达到合格要求者,方可重新上岗;一年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者,调离教师岗位。因工作态度原因考核为不合格者直接调离教师岗位。

15.超课时津贴按课程教学考核等级发放,各等级津贴基数由学校另行确定,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超课时津贴在以上基数的基础上分别乘以.0的职称系数后发放。高教教龄在一年以下且未参加考核的教师,按合格等级发放超课时津贴。

16.凡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的教师,在考察期内其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良好标准;破格晋升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在考察期内其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优秀标准。

17.凡参评校级(省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等教学奖励项目的教师,其课程教学考核在考察期内必须连续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三年内至少有一个优秀等级。

六、评定程序。

18.每年学院对教师申请参与考核的课程进行一次课程教学考核,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考核程序:(1)同行(督导)听、评课;(2)学生评课(教);(3)查阅教师课程教学文档及相关管理文档;(4)查阅课程考试文档;(5)计算该课程教师教学考核得分。每年各学院必须将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情况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学院须向学校提供详细的评定依据,作为学校下拨课程教学考核经费的依据。

19.各学院形成年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论的程序:(1)计算教师本年度课程教学考核得分;(2)在学院范围内进行数据一体化处理;(3)综合评审;(4)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并受理教师申辩。公示后的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评审。

20.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每年评审程序:(1)审查各学院是否按考核方案和程序进行考核;(2)议处考核**现的意外问题和重大问题;(3)受理教师反映到学校层面的问题;(4)在全校范围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间,教师对课程教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考核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可进行举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复议申请和举报。

经公示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教师课酬和岗位津贴的依据。

七、其它规定。

21.外聘教师由所聘学院按同一标准单独考核,考核为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22.每年学校按“各学院总课时数×2%”的课时量拨发课程教学考核经费,该经费应重点向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和其他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倾斜。

八、本办法自2012年起开始执行,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湖南城市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城院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评价表。

附件2:湖南城市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果汇总表。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专家用)

湖南城市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湖南城市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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